(2010)甬慈执民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柴丽妙与韩亦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丽妙,韩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柴丽妙,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韩亦平,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案在执行柴丽妙诉韩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2009)甬慈商初字第2624号,查明韩亦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韩亦平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柴丽妙借款人民币55000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法院交纳诉讼费550元,执行费7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6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吉锋(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