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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下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俞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俞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下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俞某某。申请人俞某某要求宣告赵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赵某某,女,汉族,1936年9月17日出生,现住杭州市下城区××新村××单××室,与申请人俞某某系夫妻关系。申请人俞某某陈述赵某某自2002年开始患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不会讲话,不认得人。经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赵某某患阿尔茨海默病(晚期),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俞某某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被申请人赵某某患晚期阿尔茨海默病,丧失言语交流功能和认知功能,智能已重度损害,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赵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赵某某的丈夫俞某某为赵某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石敏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