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荔法民一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某、陈某、郭某、郭某、郭某与陈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陈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荔法民一初字第657号原告:陈某甲。原告:陈某乙。原告:郭某甲。原告:郭某乙。原告:郭某丙。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卡仑,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照环,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诉被告陈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6元由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负担。审判员 彭卫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欧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