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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卞万金与王兴昌、杜兴土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万金,王兴昌,杜兴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33号原告卞万金,安徽省毫州市人,住安徽省毫州市双沟镇卞集村。被告王兴昌,浙江省上虞市人,原上虞市兴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浙江省上虞市盖北镇珠海村进士湾南路24号。被告杜兴土,浙江省上虞市人,原上虞市兴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浙江省上虞市盖北镇珠海村进士湾北路45号。被告王金波,浙江省上虞市人,住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联新村头社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卞万金诉被告王兴昌、杜兴土、王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兴昌、杜兴土、王金波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万金撤回对被告王兴昌、杜兴土、王金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3元,依法减半收取87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孙芳芳代理审判员石亚男人民陪审员  罗金淼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利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