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王某、方与王某、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王某、方,王某,方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09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义乌市××州××号。负责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虞某某。委托代理人施某某。被告王某。被告方某某。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与被告王某、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闽芳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称,被告王某、方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4月28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购房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32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5月30日起至2028年5月30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贷款月利率为6.525‰,遇基准利率调整时,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开始调整,执行相应利率。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自借款发放次月起,每月10日以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借款本息,该笔借款用于购买义乌市天元.白金公寓518室房产,双方约定以所购买的房屋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挪用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执行费用等)。若被告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此外,被告方某某承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执行费等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已连续三期且累计六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经原告发出催讨通知,二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王某、方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8912.54元及利、罚息3074.28元(计算至2010年2月23日止,自2010年2月24日起的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王某、方某某共同支某某告的律师代理费9325元;3、原告对两被告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在上述款项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王某、方某某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主张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告支出律师代理费932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购房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交易明细、抵押登记、婚姻证明、共同还款承诺书、邮政业务单、催收通知书、律师代理费发票、浙江省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某准各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尚欠本金308912.54元未归还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房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交易明细、抵押登记、婚姻证明、共同还款承诺书、邮政业务单、催收通知书等证据为凭,足以认定。被告王某应归还原告借款。被告方某某出具给原告一份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由其对购房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依法应与被告王某共同归还原告借款。借款逾期未还,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及罚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以义乌市天元.白金公寓518室房产向原告方抵押担保借款,原告对二被告所抵押的义乌市天元.白金公寓518室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王某、方某某承担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用9325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本院予以准许。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所享有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原告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8912.54元及利、罚息3074.28元。(利、罚息已计至2010年2月23日,以后利、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王某、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某某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9325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在上述债权及本案的诉讼费范围内,对被告王某、方某某提供抵押担保的义乌市天元.白金公寓518室房产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时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被告王某、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叶晓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