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诸商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光军与杨建平、黄妙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军,杨建平,黄妙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017号原告:王光军,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牌头镇植树王村后大路37号。委托代理人:王寿横。被告:杨建平,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街亭镇姜村马蹄山顶8-1号。被告:黄妙利,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璜山镇上市村育才路4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军与被告杨建平、黄妙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光军于201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军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军撤回对被告杨建平、黄妙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光军负担。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宵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