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中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纺织研究院、河南华丰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纺织研究院,河南华丰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中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纺织研究院,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占斌,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河南华丰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法定代表人刘西城,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纺织研究院、河南华丰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案过程中,第三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经审查,名称变更证明属实。本院认为第三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军审判员 郭晓斌审判员 梁玉泉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