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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36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3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5月22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7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深福法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12月18日14时30分许,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吸毒后,立即赶到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进行搜查,在该房内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并在被告人曾某某居住的卧室内查获其非法持有的毒品”K粉”一包(经鉴定,重243克,检出氯氨酮成分)。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涉案毒品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疑似毒品收条、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被告人的前科材料,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涉案毒品成分鉴定结论书等。原判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曾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累犯,又构成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缴获的243克毒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曾某某上诉提出,其家庭生活困难,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本案所采用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经本院审理亦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曾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案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上诉人以其家庭困难为由上诉要求从轻处罚,无法律依据,不能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挥代理审判员 武 文 芳代理审判员 谢 秀 娥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迪(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