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金平、潘生兰与李智良、孙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平,潘生兰,李智良,孙华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238号原告:徐金平,履坦镇下坭村新兴路。身份证号码330723196106071170。原告:潘生兰,1965年11月18日出生,住武义县熟溪街道江南村光明路51号。身份证号码330723196511183969。委托代理人:朱晓林,被告:李智良,县熟溪街道大坤头村大坤头60号。身份证号码330723195911240315。被告:孙华群,身份证号码330723195803060325。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平、潘生兰与被告李智良、孙华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平、潘生兰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平、潘生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智良、孙华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