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衢开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某、方某与被告浙江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俞与浙江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方某与被告浙江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俞,浙江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俞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288号原告方某。被告浙江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钱江大厦。法定代表人程某。被告俞某某。原告方某与被告浙江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11月30日原告与郭某某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由原告向第一被告下属的“黄某某”高速公路开化境内5标段,既开化县城关镇石崖坞隧道工程供应钢筋砼、排水管材料,原告从2008年12月8日到2010年1月30日共向被告供应钢筋砼、排水管材料84700元,期间被告只支付了43000元货款,尚欠41700元经原告再三追索无果,为此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41700元,并支付违约金417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郭某某个人签订了供货合同,现要求两被告承担货款,其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芹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