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民初字第325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瑞安市鑫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林福川与施克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鑫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林福川,施克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民初字第3257号原告瑞安市鑫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佐哨。原告林福川。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项春义。被告施克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慧。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鑫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林福川诉被告施克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克威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鑫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林福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瑞安市鑫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林福川负担。审 判 长 张锦钢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人民陪审员 王银兰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