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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执民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林桔与孙家祥、章魁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林桔,孙家祥,章魁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徐林桔,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上陡门住宅区7组12幢504室。委托代理人潘财谊,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家祥,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大郎桥村。被执行人章魁勤,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沙城街452弄10号。申请执行人徐林桔与被执行人孙家祥、章魁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孙家祥、章魁勤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银行查询亦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孙家祥、章魁勤尚欠申请执行人徐林桔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如果申请执行人徐林桔发现被执行人孙家祥、章魁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