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余余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余民初字第152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董伟。被告:胡某。原告章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9日诉来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卫忠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伟、被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性格不合曾于2008年5月19日协议离婚。后又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复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直未共同居住,没有建立正常的夫妻感情。2009年7月,原告诉至余杭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后双方并无和好迹象,仍处分居状态。为此,原告特诉来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章某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离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后被驳回的事实。被告胡某辩称,一、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之间感情一直比较好,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首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夫妻感情基础比较好;其次原被告之间婚后感情比较融洽,婚后很少出现争吵,双方已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再次原被告第一次之所以协议离婚,其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原告父母的压力,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复婚,这也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感情。所以本案中,应认定原被告感情未破裂,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二、如果原告不顾夫妻感情,坚决要求离婚,必须合理对我进行补偿。具体要求如下:1、我现在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现在生活都靠朋友和亲戚救济。如果离婚,原告必须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对我进行一次性10万元经济补助。2、如果离婚,我没有地方居住,因此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原告必须给我安排居住的地方。具体的要求是原告必须给我一套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大小无所谓。3、××××年××月××日复婚后,我已经办妥了一切婚迁手续,派出所也已经同意为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但是在原告父母的阻饶下,将我户口迁移手续从派出所取回,导致现在房屋拆迁安置中,我未得到明确安置,原告必须赔偿我未安置所产生的所有损失。4、我与原告结婚到现在,葛巷村土地数次被征用,土地征用款均被原告领取,原告必须还给我。5、我结婚的嫁妆必须还给我。6、原告在其父母的怂恿下,在2008年5月与我协议离婚,后又在2009年6月份提出与我复婚,现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这样反复折腾,已经对我的精神造成重大的伤害,我要求原告必须给我10万元的精神补偿。被告胡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章某提供的证据,被告胡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原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2008年5月19日双方协议离婚,于××××年××月××日复婚,未共同生活。原告于2009年8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与2009年9月7日作出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被告的婚前财产为:菲利普29寸电视机一台、菲利普音响(含影碟机、功放、音箱)一套、小天鹅洗衣机一台、新飞冰箱一台、立式饮水机一台。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分居时间较长,复婚后没有共同生活,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也没有改善,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如果离婚要求经济补偿及安置住房,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章某与被告胡某离婚。二、被告胡某的婚前财产:包括菲利普29寸电视机一台、菲利普音响(含影碟机、功放音箱)一套、小天鹅洗衣机一台、新飞冰箱一台、立式饮水机一台归被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周卫忠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莲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