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民一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周德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1460号原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麻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0642640-9。法定代表人冷志刚,董事长。被告周德坤,男,1957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德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