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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金忠与吴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金忠,吴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192号原告楼金忠,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苏溪镇车站村。委托代理人虞福生,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学强,经商,市大陈镇镇中南路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楼金忠诉被告吴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金忠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7元(已减半),由原告楼金忠负担。审 判 员 叶汉和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楼晓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