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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知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牟连志、吴秋萍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牟连志,吴秋萍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58号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408183)。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洪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周永健,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连志。被告:吴秋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牟连志、吴秋萍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牟连志、吴秋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8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易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