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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军与鲁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鲁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494号原告王军。委托代理人李芝,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春梅。委托代理人李娜,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聆,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鲁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30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小芸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梁 丰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康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