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练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红民与庄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民,庄建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练商初字第24号原告:陈红民,吴兴区织里镇曹家簖村曹介簖28号。委托代理人:沈丹,浙江南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建华,市南浔区善琏镇振兴路1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民与被告庄建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民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5元,减半收取1018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诉讼费1938元,由原告陈红民负担。审 判 长 陈 钢人民陪审员 凌海军人民陪审员 邱珍凤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庄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