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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楼光明与郦超、魏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光明,郦超,魏永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926号原告:楼光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里浦镇小兼溪村下新屋81号。委托代理人:周雪永,诸暨市恒大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郦超,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南路山下杨57号。被告:魏永芳,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南路山下杨57号。本院在审理楼光明与被告郦超、魏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光明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永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楼光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光明撤回对被告魏永芳的起诉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汝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