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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桃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桃花供销合作社与贺文世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桃花供销合作社,贺文世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桃商初字第11号原告舟山市普陀区桃花供销合作社,地址:舟山市普陀区桃花镇公前街。法定代表人王云夫,系该社主任。被告贺文世,普陀区登步乡蛏子港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普陀区桃花供销合作社与被告贺文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普陀区桃花供销合作社自愿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舟山���普陀区桃花供销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舟山市普陀区桃花供销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陆海勇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人民陪审员  干志康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孙海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