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根才与孙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根才;孙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160号原告:张根才,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20313101x。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织西社区郑打古40号。被告:孙国强,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405094034。住址: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吴家庄村龙古兜村23号。委托代理人:姚建生,湖州市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根才与被告孙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根才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国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根才撤回对孙国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796元,减半收取2898元,由张根才负担。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