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西执刑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鸿军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刑字第44号权利人李秀玲,女,192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道办事处鸿门村鸿门组。系被害人陈尽朝之母。权利人程玲(已故),女,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陈尽朝之妻。权利人陈飞强,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陈尽朝之子。权利人陈新红,女,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陈尽朝之女。被执���人张鸿军,又名张涛,农民。现在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被执行人张鸿军犯故意伤害罪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秀玲、程玲、陈飞强、陈新红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10)西刑一初字第0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第一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鸿军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正羁押在临潼看守所服刑,暂无能力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李秀玲、程玲、陈飞强、陈新红向本院提交申请,表示因被执行人张鸿军暂无履行能力,请求终结本案执行,待被执行人张鸿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此本案为:136054.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西执行字第44号执行案件予以终结执行。权利人李秀玲、程玲、陈飞强、陈新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用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另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宏执行员 李长平执行员 吴 鸽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