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明民二初字第031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刘明堂与慈溪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市华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堂,慈溪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市华劲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明民二初字第0315号原告:刘明堂,男,1976年2月生,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叶志军,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永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明光市华劲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堂诉被告慈溪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市华劲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堂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堂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明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刘明堂承担。审判员 袁志强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