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志波与朱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志波,朱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21号原告:汪志波,22719720108181919),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梅墟村340号。委托代理人:俞峰,宁波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玉娟,年龄不详(成年),鄞州区梅墟街道梅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志波与被告朱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志波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志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汪志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秋妍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阮雪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