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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汪志波与朱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志波,朱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21号原告:汪志波,22719720108181919),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梅墟村340号。委托代理人:俞峰,宁波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玉娟,年龄不详(成年),鄞州区梅墟街道梅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志波与被告朱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志波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志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汪志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秋妍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阮雪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