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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包某与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某,董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530号原告包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晓蔚。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诉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以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董某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包某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