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娄可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可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778号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4000009909),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发展大厦2-5-F。法定代表人:应跃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娄可增,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郑新安,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可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娄可增于2010��5月1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反诉原告娄可增自愿向本院撤回反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娄可增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8204元,减半收取4102元,由原告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197元,减半收取598.5元,由反诉原告娄可增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建 侠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洁娜(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