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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商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郁虎与潘小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郁虎,潘小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309号原告:杨郁虎,省桐乡市屠甸镇海星村杨介浜17号。委托代理人:闵云麟,海宁市周王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小忠,海州街道流星花园5幢2单元1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郁虎诉被告潘小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小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小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郁虎撤回对被告潘小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郁虎负担。审判员  杨锡康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 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