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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商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象山海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光大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海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光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674号原告:象山海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定塘镇绿色农产品加工区。法定代表人:黄立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光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杭区临平藕花洲大街27号供水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蔡国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海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光大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海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海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89元,减半收取1294.50元,由原告象山海欣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翁羽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