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顾甲与顾乙、顾丙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甲,顾乙,顾丙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顾甲。委托代理人:沈某。被告:顾乙。被告:顾丙。原告顾甲诉被告顾乙、顾丙共同共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沈定连按照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委托代理人与被告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顾甲起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1991年1月原告和父母及本案二被告经审批,共同出资建造二楼××底楼房一套,房屋造好后,原告和父母及二被告共同生活在二楼××底楼房中,父母已先后于2008年和2009年去世,现原告和二被告均已结婚生子,因家庭成员人数增加,共同生活多有不便,且经常发生矛盾,恳请法院对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分割:1、判令依法分割共有的二楼××底楼房一套(原告得二楼××底楼房中的西面一楼一底,其余归由两被告所得);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顾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情况。3、证明原件1份。证明:大云镇洋桥村7社顾乙的二楼二底房屋仍然存在。4、证明1份。证明:顾丁、马某某夫妇共生育六个子女,分别是顾戊、顾己、顾庚、顾乙、顾甲、顾丙,其中顾戊、顾己、顾庚、顾丙放弃相关遗产继承。被告顾乙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顾丙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我放弃分割财产的权某,放弃的财产由顾甲、顾乙分割。被告顾乙、顾丙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基于上述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兄妹关系。1991年1月原告和父母及本案二被告经审批,共同建造二楼××底楼房一套。其父母已先后于2008年和2009年去世,生前共育有六个子女,其中顾戊、顾己、顾庚、顾丙放弃相关遗产继承。现因原、被告都已结婚,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进行财产分割,被告对原告的财产分割方案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原、被告等人对自己的房屋财产进行分割,系处分自己财产的权某,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现位于嘉善县大云镇洋桥村夏家浜10号(原大云镇西云村7社)二楼××底楼房一套,原告顾甲得二楼××底楼房中的西面一楼一底,其余归被告顾乙所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顾甲负担325元、被告顾乙负担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倪引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