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嘉善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永福砼构件有限公司与上海振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永福砼构件有限公司,上海振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424号原告:嘉善永福砼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荣。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上海振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三趣。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永福砼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振海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永福砼构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永福砼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永福砼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47元,减半收取1524元,诉讼保全费1245元,合计诉讼费27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