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民终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益品、河南天隆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75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益品(曾用名刘一品)。被上诉人河南天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扎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喜兰,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刘益品因不服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2010)尉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裁定,以“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交货地点在象山,上诉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象山”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将案件移送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双方签订了“棉纱购销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协商解决由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管辖处理”,该约定不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系有效约定。开封市尉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理审判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春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