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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徐高虎与王衍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高虎,王衍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74号原告:徐高虎。被告:王衍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高虎诉被告王衍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高虎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高虎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高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徐高虎负担。审 判 长  傅志君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梁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