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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商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颜某某、朱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颜某某,朱某某,武义县××君君文具用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334号原告:何某某。被告:颜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武义县××君君文具用品厂,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村。负责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颜某某、朱某某、武义县××君君文具用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颜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已被武义县公安局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现已被武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8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回原告郎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葛一兰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雷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