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青商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春玲、卢怡吉与季贤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春玲,卢怡吉,季贤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青商初字第475号原告:金春玲,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77********,女,1977年2月5日出生,农民,住青田县船寮镇船寮公路211号。原告:卢怡吉,公民身份号码3325222000********,女,2000年10月3日出生,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金春玲(系第一原告,卢怡吉的母亲)。被告:季贤东,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船寮镇小洋前街32号。原告金春玲、卢怡吉诉被告季贤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0年5月4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春玲、卢怡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金春玲、卢怡吉负担。审 判 员 詹智勇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单文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