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伟民与钱小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伟民,钱小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371号原告任伟民,百官街道横街西园2幢505室。身份代码330622106302280015。被告钱小齐,百官街道亚厦中央假日8幢1单元2202室。身份代码330622196812270079。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伟民与被告钱小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小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伟民撤回对被告钱小齐的起诉。审判员 蒋校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宣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