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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伟民与钱小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伟民,钱小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1371号原告任伟民,百官街道横街西园2幢505室。身份代码330622106302280015。被告钱小齐,百官街道亚厦中央假日8幢1单元2202室。身份代码330622196812270079。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伟民与被告钱小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小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伟民撤回对被告钱小齐的起诉。审判员  蒋校军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宣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