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舟普商清(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陆亮忠与舟山市星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亮忠,舟山市星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商清(预)字第1号申请人陆亮忠,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中路225号205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行舟,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舟山市星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莲花街22-23号。法定代表人单小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陆亮忠申请被申请人舟山市星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公司清算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陆亮忠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其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其清算申请,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陆亮忠撤回申请。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王雷震代理审判员  乐海奇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郑 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