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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金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2007年12月26日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卷烟被嘉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2400元,因销售假冒卷烟被罚款1600元;2009年3月25日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卷烟被嘉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2500元。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09年3月期间,被告人金某因非法经营卷烟被嘉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两次之后,又于2009年7月中旬以来,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杭州四季青批发市场附近及嘉善乡下的小店里购买卷烟后,加价销售给在嘉善县干窑镇干窑村武则浜5号经营小店的张杏娣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的卷烟、在武则浜28号经营小店的陆华英价值人民币600余元的卷烟。2009年9月28日,嘉善县烟草专卖局查获了被告人金某非法经营卷烟的行为,并在金某位于嘉善县商城粮油49号的香香副食品批发部内、仓库内以及其位于嘉善县干窑镇干窑村武则浜1号的家中查获其准备销售的红三环、雄狮、大红鹰、白沙等多品种的香烟共计763条,价值人民币32397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金炳、张杏娣、陆华英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在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价值达人民币30000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金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金某的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金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收购款21742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振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宇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