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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常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童华园与朱子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华园,朱子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常商初字第185号原告:童华园,农民,住常山县天马镇童家村。被告:朱子有,个体工商户,住常山县天马镇龙潭村里坝府**号,现租住在常山县天马镇梅园小区74幢西单元601室。委托代理人:杨利浩,常山县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童华园诉被告朱子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华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童华园负担。审判员  张文香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俪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