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拱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张生土、浙江伟基建设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生土,浙江伟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161号原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玉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胜善。被告张生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俞瑛。被告浙江伟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张生土、被告浙江伟基建设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8元,减半收取计5694元,由原告广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方伟根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