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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丁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越刑初字第293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辩护人何震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0)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何震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初,被告人丁某趁其在绍兴市胜利商标事务有限公司负责公司网站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该公司的IP地址为218.75.119.80的网站服务器,从SexInSex境外黄色论坛中下载大量淫秽色情电影至公司网站服务器上。2010年1月22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丁某将淫秽色情电影上传到SexInSex论坛的SiteRip,sSeed小格式自压原创区栏目内,供他人下载观看,累计上传763个网络电影,累计回贴人次达450次。经鉴定:从被告人丁某在SexInSex论坛中发贴处下载的763个网络电影均属于淫秽物品。2010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丁某在绍兴市区香桥苑1幢106室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陶某证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淫秽电影目录清单,回贴截图,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出具的关于丁某传播淫秽物品案视频传播人次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在网络论坛上传播淫秽电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能自愿认罪,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及其辩护人据此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鉴于被告人丁某传播淫秽电影的数量多达763个等犯罪情节,不宜对被告人丁某适用缓刑,被告人丁某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丁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止);二、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的电脑主机1台、硬盘5只、U盘1只,均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傅莹莹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