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宣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宣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724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宣某某。委托代理人:郦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宣某某、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依法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案件难以在较短期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仙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