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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宣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宣某某,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724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宣某某。委托代理人:郦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宣某某、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依法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案件难以在较短期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仙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