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榆民一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卫与被告郭卫生、高朝霞、榆林市泉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榆民一初字第525号原告孟庆卫。被告郭卫生。被告高朝霞。被告榆林市泉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玉权,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孟庆卫与被告郭卫生、高朝霞、榆林市泉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孟庆卫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卫生、高朝霞、榆林市泉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庆卫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卫撤回对被告郭卫生、高朝霞、榆林市泉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退还原告孟庆卫。代理审判员 张 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