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某某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有限公司;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腾×有限公司(下称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5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腾×公司与徐某某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依法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腾×公司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一个月以内未与徐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又没有充分理由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徐某某,因此,依法应支付徐某某2008年2月-5月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原审对双倍工资的数额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腾×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深圳市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 艾 新审 判 员 刘 付 伟 贤代理审判员 郭 亚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旬子(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