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鄞商初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美丽与励春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丽,励春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477-1号原告:吴美丽,30227194412104080),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五龙桥村大桥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菊芬,宁波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励春辉,22719710××094417),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曙光新村8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丽和被告励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励春辉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同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励春辉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厉国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卓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