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丁世明与陈天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世明,陈天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83号原告:丁世明。委托代理人:宋勇。委托代理人:吴文俊。被告:陈天法。原告丁世明诉被告陈天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陈天法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换成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丁世明的委托代理人宋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天法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世明诉称:陈天法于2009年10月26日、2009年11月11日从丁世明处借得人民币3200元、10000元,并分别向丁世明出具了借条各一份。后陈天法一直未归还借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陈天法偿还借款13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天法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丁世明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二份借条,证明陈天法分别于2009年10月26日、2009年11月11日向丁世明借款人民币3200元、10000元的事实。被告陈天法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证据审查认为,丁世明提交的证据系原件,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丁世明与陈天法系朋友关系。陈天法分别于2009年10月26日、2009年11月11日从丁世明处借得人民币3200元、10000元,陈天法均出具了借条。前一份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第二份借条载明“归还日期12月前”。后陈天法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丁世明对其主张的陈天法向其借款共计13200元的事实提供了由陈天法出具的二份借条证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天法未对债务是否存在提出否定的抗辩,故对丁世明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其中2009年10月26日的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丁世明有权随时主张要求返还。2009年11月11日的借款已于2009年12月到期,陈天法未依约还款,故对丁世明要求陈天法归还借款���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陈天法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本案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天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丁世明借款13200元。如陈天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保全申请费152元,合计282元,由陈天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公告费650元,由陈天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丁世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吕凤祥代理审判员 卜 亮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燕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