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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燕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国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