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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建梅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梅民初字第127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2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20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严 樱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军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