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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邵××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虹商初字第152号原告:邵××。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邵××负担。审判员  徐劲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胜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