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缙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健康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健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433号(2010)丽缙商初字第433号原告:胡健康,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兆基,缙云县舒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五云镇迎晖路27号。负责人:徐天飞,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益光,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健康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健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胡健康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徐彬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楼洪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