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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0-05-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76号原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原告徐某甲为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8日诉至开化县人民法院,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开化县人民法院依法于2010年3月22日裁定管辖异议成立,并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楼宇栋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甲起诉称:2004年3月7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7月13日,双方到开化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太好。2005年1月26日,双方生育一子名徐某乙,今年6岁,现生活在原告处。2008年6月2日,被告因与原告感情不好而开始与原告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起诉要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徐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享有探视权。被告黄某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两人仍有和好可能。现在夫妻感情是好的,没有什么矛盾。关于双方认识、结婚登记以及所生子女情况,原告起诉状中所述是真实的。我没有与原告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我们不分居的,我没有回义乌娘家生活。原告徐某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4年7月13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二、开化县林山乡姜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08年6月开始分居以及原、被告两人春节分开过的情况,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三、字据一份,原告认为这是2007年正月初二晚上被告留在原告家里的字据,字据留在家里后就离家出走了,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对财产、儿子的抚养费问题作过约定,被告黄某从2007年开始就留在义乌生活,未回开化生活。这份材料证明两人的夫妻感情是不好的。被告方质证认为:1、对结婚证没有异议。2、对村委会的证明不予质证,感情是否破裂是夫妻双方的内心世界,只能是双方自己心里知道的,村委会无法证明,原、被告的春节并没有分开,两人也没有从2008年6月开始分居。3、字据不是被告写的,被告没有写过这份字据,对字据内容不清楚。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原告申请要求对上述字据内容是否是被告本人所写进行笔迹鉴定。结合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1、对结婚证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2、对于开化县林山乡姜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因其证明内容属于自然人感知范围,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无法感知该内容的,故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3、对于字据,原告用以证明被告2007年正月初二晚上就离家出走了,但与原告陈述认为原、被告于2008年6月2日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的内容相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对字据内容是否是被告所写已无鉴定必要,本院对原告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4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7月13日,原、被告在开化县菖蒲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1月26日,双方生育儿子徐某乙。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0年3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系自由结婚,应认定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附注】(2010)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